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内部(含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学院认为必要时,可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是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在院长或指定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学院按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配备3-5名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监察审计处可聘请兼职审计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遵守各项审计准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学院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监察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整理汇总审计档案;
(二)对学院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三)协助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做好学院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对学院基建、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大宗物资采购实施事前预审、事后监督;
(五)对学院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拟定要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签,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六)根据干部管理条例,受学院组织部的委托,对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院领导安排,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对学院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九)对学院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落实内审意见进行回访;
(十)负责上级部门及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证;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和职能部门举办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活动,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
(九)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学院审计工作采取自主审计和委托审计两种方式进行。自主审计由监察审计处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临时外聘审计人员。对审计数额较大或者受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等原因不能完成的审计任务,经院领导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学院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监察审计处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计划包括审计事项、审计目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和审计组成人员等。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在调查被审计部门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方案。被审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被审计部门名称;审计事项、实施期间和截止日期;审计过程记录;审计结论及问题摘要与住所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复核人员的姓名、日期与意见;索引号及页次;其他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由下列基本要素组成: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签单、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立项依据、时间、内容、范围、方式、经费归属关系、审计意见等。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年终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立项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结论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适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处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上报学院,由学院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或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