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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9年07月08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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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上级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学院党政依法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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